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