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电(气)焊工和油漆工应当在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