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