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和全省性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等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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