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灾准备工作,提高救助能力。

省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备灾救灾机构,并根据需要规划建立备灾救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物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