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以及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公园景观、动植物资源和各项设施的义务,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服从森林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