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森林公园事业的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