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