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孤助残、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科学技术普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支教助学、植树造林、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