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孤助残、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科学技术普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支教助学、植树造林、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