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组织筹集的经费、物资应当用于志愿服务项目并进行公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