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三)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