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

(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