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