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注册、招募、评价、表彰志愿者;
(四)对志愿者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七)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情况;
(八)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九)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