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