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