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