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