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产领域的重点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