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五章 农村抗震设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新农村建设、新村镇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