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评价,其结果应当作为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