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