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