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工会应当为职工和所属的工会提供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工会经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