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四十条已修改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和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场,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