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和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场,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