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佛教教职人员指智格(活佛)、扎哇、觉姆、俄华、文波。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