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在佛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应当征得该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在佛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和拍摄影视片的,应当征得该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