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和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和保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