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