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改善藏医医疗条件,增加医疗周转金,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医疗经费投向、效益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国家拨付的各项藏医药专款和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截留和挪用。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藏医药发展基金,并积极引进外资,扶助藏医药事业。乡卫生院的周转金用于藏医药的开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