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