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