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