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