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