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机制,完善防火设施;做好造林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抗震防灾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