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