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