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

(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