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开发利用下列农村能源技术、产品:

(一)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净化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

(二)秸秆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

(四)高效低排节能炉、炕、灶;

(五)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利用;

(六)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