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与节约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开发利用下列农村能源技术、产品:(一)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净化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二)秸秆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四)高效低排节能炉、炕、灶;(五)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利用;(六)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七)其他先进适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