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入股、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