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