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镇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