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领导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