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