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砍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种)林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