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事项;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组织和指导编印法制宣传教育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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