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