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