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