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