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