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牧区雇用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